湖北省通山县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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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通山县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0日
  
  通山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所有为推动县外资金来我县投资而组织进行的,或由省、市组织需我县组团参加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洽谈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管理
  
  (一)招商引资活动实行报批备案管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由县招商部门提出,经县委、县政府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各乡镇、县开发区和县直各单位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年度计划需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由县招商局根据同一段时间内同一地区不得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招商引资活动的原则,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年初上报的活动计划进行统筹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招商引资活动年度计划应详细说明各项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人员、规模、经费预算、活动内容及活动必要性和预期效果等。
  
  第四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项目管理
  
  (一)需对外实行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包装、统一发布,其他县直部门因上级对口部门工作要求需报送招商项目的,须与县招商局发布项目的内容相统一。
  
  (二)拟签约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通山县工业项目联审、联办、联检制度,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充分征求县发改、规划、国土、经信、环保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拟签约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确保拟签约项目质量。
  
  第五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
  
  (一)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内容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活动预算方案,经负责招商引资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财政审核。
  
  (二)加强经费审核管理。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招商活动预算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招商引资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招商引资活动无关的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会议费等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规模管理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严禁组织没有明确目标和实际效果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境内外同一地区相近时段举办重复性招商引资活动。县直部门单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行的招商引资活动,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鼓励支持采取小分队招商、专题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围绕我县战略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紧盯国企、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积极开展前期联系、项目考察、对接洽谈等活动。
  
  (三)单个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往返行程安排一般不得超过3天,确需延长招商引资活动时间的,需报请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七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内容管理
  
  (一)招商引资活动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严禁搞形式主义、铺张浪费;
  
  (二)不得片面追求排场、会议规模、规格档次;不得邀请与活动主题无关的嘉宾、客商参会;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招商活动;
  
  (三)不得租用豪华会场,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
  
  (四)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燃放烟花;
  
  (五)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活动;
  
  (六)不得举行无实质意义的项目签约仪式;
  
  (七)严禁以招商引资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
  
  第八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成果管理
  
  (一)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对签约项目的可行性、签约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签约、重复统计,客观真实发布招商成果。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在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20天内,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活动总结报告,并附签约项目清单。
  
  (二)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对重点签约项目,县招商局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跟进,确保签约项目尽快落地,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
  
  第九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监督管理
  
  (一)县招商、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签约项目的跟踪考核,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促进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在建项目尽快投产。
  
  (二)严肃查处在招商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增设前置条件、强行有偿服务、相互推诿扯皮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对擅自举办招商活动或项目不实、夸大成果等弄虚作假,以及借举办招商活动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