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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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财政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通山县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财政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1日
  
通山县财政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金“多头签批和支出零散”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具体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支出原则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确保重点。
  
  2.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区分资金渠道和支出界限。
  
  3.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使用”原则,防止经费支出的随意性、盲目性。
  
  4.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原则,防止多头审批而产生的矛盾或混乱。
  
  5.坚持依法行政、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6.坚持“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四条 预算编制与批复。县财政部门按照早编预算、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编审分离的要求,在审查、汇总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具体编制县级政府预算草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报县人代会审查、批准,作为县级政府预算。在法定时间内,县财政局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条 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部门预算,除国家出台政策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个别确需追加的事项,由预算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政府同意、县长批示后,予以追加。大额追加支出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本级预算内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定补经费。已列入预算的人员经费、事业费、公用经费、常规项目经费等预算单位定补经费,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报送月度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按均衡性原则审批拨付。
  
  非税收入。预算单位按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月度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按《通山县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1〕5号)规定审批拨付。
  
  公共项目经费。对大型项目前期费、招商引资经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不可预见费、总预备费等需二次分配的公共项目经费,由用款单位填报《通山县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表》,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在《通山县财政性资金拨付审核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县长批示后,县财政局按批示意见办理拨付。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拨付按非税收入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会同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提出宗地核算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县长批示后,县财政局按批示意见办理拨付。
  
  第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填报《通山县财政性资金申请表》,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在《通山县财政性资金拨付审核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还应由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县长批示后,县财政局按批示意见办理拨付。其中,对涉及县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相关部门使用上级拨付的专款及自筹资金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建立跟踪审计制度,并定期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审批和财政拨付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第八条办理拨付。
  
  第十条 财政借款及预拨款。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财政部门只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办理借款或预拨款,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县财政局一般不受理对外借款或预拨款,按上述规定确需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县长批示同意后,县财政局与借款单位落实好抵押、担保手续,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后,办理拨付。
  
  第十一条 惠民补贴资金。各类惠民补贴资金审批拨付按《通山县惠民补贴资金县级统发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08〕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紧急支出资金。突发事件或个别特殊事项需紧急支出资金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由县财政部门预拨资金,再按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资金。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资金视资金用途,比照以上各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办理拨付。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挤占、套取财政性资金或违规使用、拨付财政性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